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业务领域

王刚律师刑事辩护网

电话

155-0000-1210

地址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1013室

长春市刑事律师:流量造假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您知道吗?

TIME:2021-03-15 16:30:35

网络时代一切向流量看齐,在网络上有很多恶意攻击的情况,今天小编就向大家介绍流量造假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长春市刑事律师
 

遥记前年因某明星微博转发量过亿引争议而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

 

此案中,行为人涉嫌的罪名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犯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什么是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等内容,但并未规定本罪名。

 

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通过审视本罪的犯罪特点可以看出,网络技术人员及网络技术类公司成为本罪最主要的犯罪主体之一。因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开发者一般都是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型人才。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的认定是关键

 

什么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是认定本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简称《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对于专业系统和工具进行操作安装并提取固定的安装包等文件,同时对相应的数据交互以及算法、参数和密钥的获知等进行专业鉴定。最终确定相应的程序和工具是否符合《解释》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标准。

 

三、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使用者肯定构成犯罪,应当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比如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此种情形下,提供者与使用者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即可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也可能会择一重罪处理。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者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比如在文章开头所陈述的“粉丝”为使用“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为其追求的明星刷流量(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6刑初1813号)的行为。但是,前述案例仅为个案,使用者在此案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在其他案件中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说明的是,因为《刑法》已就提供行为单独入罪,所以,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影响提供者的犯罪行为。另外,根据规定,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以上就是长春市刑事律师:流量造假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您知道吗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