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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1013室今天王刚律师刑事辩护为大家整理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诬告陷害罪、侮辱罪知识点整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象是童工)
童工: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1)雇用多名童工(2)多次非法雇佣童工(3)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4)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
主体: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认定: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诬告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捏造并告发即既遂)
侮辱罪
使用暴力方法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
客观方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荣誉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本文自:王刚律师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