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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律师介绍法律不仅仅是法律,还有?

TIME:2020-11-11 09:16:37

昨天在报纸上看到一篇影评,是西北政法的老师写的,标题是:艾希曼的审判------基于电影《汉娜.阿伦特》的思考。文章中提到一个问题,是审判历史还是审判某个人?这个问题比较尖锐,从法律来讲,审判只能是个人的审判,法律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是法律的审判真的不需要考虑历史的因素?

长春刑事律师

记得在学法理学和法制史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是这个国家重要的法律根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法律继承是重要的内容。这至少表明历史传统是影响当下的法律的,那么具体到司法领域,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只是基于法律本身作出审判?当然,这里面所讨论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而是涉及到很多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本文对法律和历史的关系作出一些论述。

 

在司法领域,审判并不能只看法律的态度,还应兼顾历史的因素。这里历史的定义可长可短,做一个扩大化的处理。比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审判应当参照该特定历史时期内的价值取向作出结果,而不是仅参照当下的法律。这个问题对反对者来讲,容易被批判为法律虚无主义:既然审判中法律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或者说不是主要依据,那么依法治国的意义何在?这一点如果站在法律自身的信仰框架内,无可辩驳。但还是要对其作出回应。首先,法律并不是脱离特定历史时期而独立存在的,正如辩证唯物论的观点认为:历史特定时期的生产基础和生产关系决定该时期的上层建筑。法律一定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环境服务的,上层建筑诸如法律是不能摆脱下层建筑的束缚。譬如当前我们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三年行动,一方面是一些特定的可能是个人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选择。法律不能超脱特定区域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传统而成为形而上学的概念,那样的话法律只是图书馆里的废纸。其次,法律本身制定的过程就是不断吸收特定历史时期价值取向的过程。譬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正是基于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况而不断提出来的,我们国家的宪法也是如此,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内容而不断做出修正。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宪法不断地做出调整就是这个道理。法律制定的过程不仅仅是吸收当下价值内容,还会从历史中汲取养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天理、法理、人情的融合趋势都是法律借鉴优秀历史传统的表现。再次,历史价值的内容是有区域限制的,不同区域的价值内容并不一致,当然不能照搬照抄,同样也不能用某一地区的法律价值内容批判另一地区的法律价值内容。譬如用秦代的商鞅之法去评价同时代欧洲的奴隶社会,明显是有问题的。用文艺复兴后欧洲的法律价值内容去评价同时代明清两代的封建黑暗社会,也同样是不可取的。那么当今中西方之间的法律价值内容并不相同,而且很多规定存在严重对立,片面的去考量二者之间的优劣是不恰当的。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在与法律至上唱对台戏。只是从法律和历史的关系着手,去探讨法律的另一面。本文只是一个思考的角度,并不是笔者全部的想法,也可能不是笔者的价值取向,仅仅是一个角度,不可随意扩大。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从公众号、人民法院报看到对天理、法理、人情的论述,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是中国法律走向自由的起点。因为抛弃历史等于抛弃未来,没有历史传统的国家如无根之树,不可长存。而如果我们的价值思想中抛却中国历史传统的因素,也就失去了灵魂,不知何为民族国家,只知纸醉金迷欢歌笑语。法律也是如此,有了历史才有了灵魂,才可能走向真正的独立。

 

本文自:王刚律师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