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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吞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终获无罪

TIME:2020-10-28 09:26:06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某国有参股公司经理、党委委员。2013年,孙某某作为外资方指定的清算负责人参与并负责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公款为其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支付税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工作及审理情况。



在本案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是构成贪污罪与否的关键。经辩护人对证据材料的比对与分析,孙某某出售该国有资产的对象及价格是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孙某并未恶意勾连评估公司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并未故意隐瞒出售对象系其关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总而言之,国有资产的出售对象及价格均是董事会决议决定的,且无证据证明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在本案挪用公款犯罪中,孙某某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是构成犯罪与否的重点。国有资产在处分过程中,涉及缴纳税费。虽然购买国有资产的公司与国有参股公司有约定,税款由前者承担。但国有参股公司与国税、地税均有银行的三方代缴协议,该税款系银行自动划扣至税务机关,并非孙某某指使挪用。随后,孙某某多次代表公司与购买资产的公司追讨该税款。庭审中,辩护人将上述观点作了详细陈述,历经多次庭审,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决定撤销案件,孙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