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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刑事律师介绍为什么刑事律师会感觉到“累”

TIME:2020-10-28 09:59:00

很多人都说刑事律师很累,为什么这么说,今天的长春市刑事律师就向大家介绍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长春刑事律师
 

一、“累”不完全是工作量的问题

 

说到书面上的、可视化的工作量,刑事律师没有非诉律师多,甚至没有民商事律师多。在某种意义上,刑事律师是律师之中“不那么勤奋”的,除非是经常代理那种案卷非常多的案件,否则刑事律师的工作量往往是比不过民商事律师的。所以每当听到民商事律师夸我勤奋,我都感到汗颜,因为如果单纯以可视化的工作量来作对比,我知道自己再勤奋也勤奋不过他们。

 

说到“可视化”,不妨再多说一句,我认为这是一个看起来非常高大上但实际上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不太适用的概念。一般来说,“文字”或者“文字+表格”的阐述方式足以让大部分刑事案件的逻辑变得很清晰,刑事律师真正需要画图的时候真的不多。(当然“可视化”不仅仅包括画图这一项,还有其他事项譬如制作视频。)

 

可视化到底有多大作用,我认为还是要客观看待。刑事律师经常和公检法打交道,其实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在对彼此阐述某事的时候并不经常用“可视化”,也就是“可视化”对于公检法而言是属于并不常用的沟通方式。他们更加习惯的还是书面文字、口语和表格,而律师和公检法沟通时必须要站在公检法的角度去理解问题,尽量用他们惯用的表达方式。因此,仅就部分不画图就很难解释的问题,绘图等可视化方式才能显出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可视化”的真正作用是不大的,那么为什么很多律师现在都在推崇“可视化”?因为如果不“可视化”,很多当事人或委托人不知道律师做了多少工作。很多时候,当事人和委托人往往需要看到一些更“实在”的东西,才能确信律师是真正有在关心他们的事情。

 

但我认为这样的方式长此以往,不利于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因为专业化发展要求刑事律师更多地聚焦于提升自己办理案件的实力,虽则令当事人信任、满意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但如果将过多的时间花费在一些不可能对案件情况起到有利推动作用的事情上,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反而是一种隐性伤害,另一方面也可能阻碍律师本人在工作上的进步。

 

因此,这种短期的“实在”,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不实在”。

 

二、“累”是因为需要作出的判断太多

 

刑事案件是会有很多“变数”的。如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变更罪名、增加犯罪嫌疑人、重新鉴定,等等。很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发现一个阶段下来,除了自己的当事人还是那名当事人,似乎什么都不一样了。因此,律师本人、委托人以及当事人必须更加客观地看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付出以及价值。

 

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付出并不是毫无目的的,也不是“讨好式”的,而是每做一件事,都会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有效辩护。

 

可以说专业律师所做的每个举动,都在试图把案件推向其认为“好”的方向。而之所以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需要沟通,是因为这个“好”的方向,是当事人、家属和律师沟通之后一致认可的方向而非律师自己确定的方向。

 

但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所做的每个举动,却不一定能够一一与当事人及家属讨论。因为当事人和家属本身缺乏对刑事案件的理解,也正是因为他们缺乏对刑事案件的理解才聘请律师,所以即便双方乃至三方就法律问题具体地展开讨论,律师也并不会从家属或当事人身上获得更多“知识”或“技能”,从而能够更好地完成有效辩护的目标。因为当事人和家属是“知识”和“技能”需求方及“资金”和“线索”提供方,律师才是“知识”和“技能”的提供方以及“资金”和“线索”的接收方。

 

律师的“知识”和“技能”分别代表的是两个层面,“知识”代表的是判断力(也就是运用知识判断出目前的情况如何以及应该如何操作的能力),“技能”代表的是执行力(也就是运用知识去对案件进行操作的能力)。这两个层面之中,“知识”和判断力是前提,知识指导实践,如果认知错误,操作肯定不对。加上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律师不敢判断“错”,因为当事人和委托人既然已经把关乎自己自由乃至生命的大事交给了律师,律师岂敢失误?一失足,是要成千古恨的。

 

这就导致刑事律师必须经常性地运用知识去分析刑事案件中的每个要素对刑事案件的影响,包括已经造成的、现正造成的以及今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对案件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或者正负面都可能有的,等等。

 

其中,过往的影响又包括可以变更的或者无法变更的;现正造成的影响又包括可能阻止的、不能阻止的和不用阻止的;今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又包括可以预防的和无法预防的。

 

正面的影响又包括可以扩大的和无法扩大的;负面的影响又包括可能无限扩大的和有限度的;正负面都可能有的还要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是正面的,何种情况下是负面的;何种情况下正负两面都有,正面占比多少、负面占比多少等等。

 

加上刑事案件是动态变化的,也就是每个判断都可能是有时效的。假设昨天完成了对于一个要素的判断,今日加入了新要素或者原来的要素发生变化,律师必须重新判断情况。当然如果判断出可能导致案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不利变化,律师还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委托人。

 

这就导致,刑事律师需要做判断的时间特别多。这也是很多刑事律师不喜欢就自己的做法详细解释的原因。

 

如果要刑事律师把自己做每个判断的思路完全解释清楚,一方面需要很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可能会耽误其他事情(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案件,律师平时需要花很多时间学习,针对具体案件也要做检索、撰写文书之类的事)。并且,刑事律师自己认为解释清楚了,可能当事人和家属还是感觉有些细节的地方不明白(不明白是正常的,因为一个理解知识可能需要很多其他的知识做基础);即便明白了,他们自己也不会去操作(因为没有这个权限)。

 

因此,刑事律师因需要提供知识和运用技能而感觉到的“累”是基于刑事诉讼的本质而产生的,这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基于律师的职业素养乃至使命而所要承担的。但如果刑事律师为了顺应市场而刻意试图把一些本来就需要庞大知识量作为基础的事项拿来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具体解析,则是“累”,且没有必要。

 

关键词:长春刑事律师

 

本文自:王刚律师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