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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货物损坏,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

TIME:2021-01-09 10:25:09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发生货物损坏,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本文的详细内容吧!


长春法律咨询
 

裁判精选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案例索引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

 

实务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总结出我国海事法院具体对于以下内容,视作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抽象的“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部分为判决书原文)

 

其一,货物在途状况需要告知保险人。“涉案货运船舶于1999年9月12日开航,同年10月11日据说因大量进水而被船员放弃,10月14日在距南非德班港750海里处遇强烈暴风雨沉没。作为货物买方。原告江苏外企公司在船舶开航一个月后,没有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货物现状进行必要了解,以至将已面临海损的货物投保,未尽到一个善意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恪尽职责合理查询并如实告知的义务。”由此,法院判断是否履行了最大诚信原则时,被保险人不仅需要告知,同时也需要对在途货物状况进行关注,并且把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告知。

 

其二,订约前船舶状况也构成“重要情况”。“已经搁浅并出现漏缝的事实“参照英国判例“如果投保人隐瞒了在订约前其船舶已经搁浅并出现漏缝的事实,所订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未主动提示此种情况,构成对实质性问题的隐瞒”,本案情况与该判例十分相似。江苏外企公司违反《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其三,承运人调整舱内货至仓面货也构成“重要情况”。“舱面载货的风险明显大于舱内,它直接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

 

以上就是发生货物损坏,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