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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明明“赢了”,为什么不能宣传

TIME:2020-10-28 10:42:53

今天我们来了解刑事律师明明“赢了”,为什么不能宣传,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长春律师
 

最近大家非常关注王振华猥亵女童的案件,我也很关注。至于后来大家骂王的辩护律师的火力甚至大过骂王振华本人这件事,我真的始料未及。甚至开始怀疑辩护律师收的1200万律师费里面是否本身就含有部分“公关”费用,导致其作为辩护律师,除了履行法定的辩护职责之外,还发出了这样一篇有“背书”嫌疑的声明,目的本就是为王振华转移火力。

 

当然,也可能是做无罪辩护却没有真的无罪,客户生气,不得不在风口上再出来再略表“忠心”或“诚意”,以安抚客户“受伤的心灵”。

 

客观地说,王振华的这笔律师费,花得很值。王的辩护律师也不愧是业内知名的“大律师”,任凭风吹雨打,任凭万人唾骂,他始终坚持让他的客户觉得这笔律师费物超所值,体现了刑事律师在某方面的专业素养。

 

王振华的行为,有很多人批判;王的辩护律师的行为,也有很多人批判。以至于我已经很难再批判出什么新意,我只想说,有些人,有些事,除了指望老天开眼,大家真的很难怎么样。

 

这个社会如何保护我们的女性?这个从婴儿到死尸都可能遭遇侵犯的群体。是的,不是从幼儿园学生到七十岁老妪,是从婴儿到死尸。

 

综合近年来大家较为熟悉的女性被侵害的社会新闻,大家大概会知道,这个社会对女性的保护就是让你经常觉得“原来只有这样啊”的保护,也是让犯罪嫌疑人觉得“那我就可以那样了啊”的保护。

 

看到的乱七八糟的新闻多了,有时我甚至觉得gay还相对比较人畜无害,“最多”只是骗婚。对了,有时候骗婚也会加上家暴,所以我收回“人畜无害”的结论。(事情都是看人的。)

 

每次这种猥亵幼女、强奸幼女的新闻出来,大家都群情汹涌,“如果那是你的女儿,你还会……吗”?

 

但是这世上从来没有如果,所以这个假设的问句其实是一句废话。须知,有些人有女儿,有些人没女儿,一个人的女儿也只是他/她自己的女儿。

 

人类看似有共情能力,最关键的时候却总是只会想到自己。他们庆幸自己没有女儿,或者他们庆幸自己的女儿从小受到好的保护。

 

而我们这些还没有孩子的人,除了感到遗憾、愤怒,唯有希望上天垂怜,最好生个儿子。

 

毕竟,被害的一方看不好自己的女儿,往往比加害的一方看不好自己的儿子后果要严重得多。

 

作为律师,我也为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过,但我确实深信我的当事人是被冤枉的,所以辩护的时候,我毫无心理负担。

 

一天早上,我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的咨询者向我描述了他在照顾自己因为疾病而成为植物人的一名姿色尚可的亲戚时对对方时实施的侵犯行为,他问我这样算不算强奸。我说算,然后马上挂断了电话,那一刻,我极想报警,但我真的觉得很有心理负担。我想,只要这个人不是被关到死,我都会有心理负担。

 

生活在这个社会,大家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女性要活得好,需要的运气比男性多得多。你必须出生在一个父母都非常爱你的家庭,你才不用当“扶弟魔”;你必须聪明/勤奋/漂亮,才能获得一份好工作;你必须非常谨慎,才能不因为随便结婚而背负一些莫名多出的责任;甚至你必须非常认真地照顾自己,才能生出一个健康的孩子;你必须祖先保佑,你和你的孩子才能终身都不遭受噩运。

 

噩运是什么?噩运就是噩运。噩运真正来的时候,即便大家群情激愤,也不能改变什么,或者至少,改变不了最重要的事情。就像江歌的母亲救不了江歌,就像“上海杀妻案”里的父母救不了自己的女儿。

 

就像王振华只被判了五年。——而且还很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电影《误杀》里,那个叫平平的女孩,被权贵子弟侵犯,她的母亲误杀了侵害自己女儿的人,父亲设局掩盖了杀人的事实。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在更多我们没有看到的地方,有很多“平平”会遇到侵犯,甚至更严重的侵犯,但她们没有这样的父亲和母亲。

 

社会不保护她们吗?也保护的。只是这种保护,相对于她们所受到的侵害而言,有时候只是“杯水车薪”。

 

除了王振华案,今年另有一起不起诉的强奸案也遭遇了社会关注和诸多批判。犯罪嫌疑人是男大学生,被害人是女大学生。成功获得不起诉结果之后,律所发通稿宣传,告诉大家“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不起诉案例”,但意料之外,收获的赞誉远远比不上引发的争议。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不起诉,除了律师的其他辩护方法之外,还因为被害人谅解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相对特殊的身份。

 

这类刑案辩护成功了,确实不是很适宜进行公开的广泛宣传。因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某些行为,案件又属于“社会敏感性”案件,且成功辩护主要是因为其具备某些其他同类案件不具备的特殊性。

 

这种案件,不会有太多“类案”。如果有,反而不正常。也正因为不会有太多“类案”,所以受益者,可能只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还有辩护律师。

 

“赢”的人很少,“输”的人或者自认为“输”的、站在“输”的一方上考虑的人,实在太多,舆论就容易“一边倒”。

 

当律师对成功案例的宣传只对律师本人有意义而对其他人都没有好处反而会造成“负能量”的时候,律师就要小心了。

 

这类案件甚至会因为引发社会不良情绪而导致其出罪手法被公检法抵制,从而断绝后来人使用这个出罪理由的可能性。长远来看,对刑事辩护反而不利。就不具备上述特殊性的成功案例,说完刑事辩护的技巧,可再说点刑事风控的内容,就利国利民了。

 

每个人都想赢。但每个人“赢”的时候,最好也想想,有哪些人“输了”,当“输了”的人比“赢”的人多很多的时候,最好不要把自己“赢了”的事情,说得太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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